出资证明书并不是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事项如下: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根据2014年修订版《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证明书应当载明事项如下: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