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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一定要等30天吗

作者:邢月 发布时间:2022-07-07 20:01:08 更新时间:暂无 阅读:25771 投诉 下载本文

劳动合同具有哪些特点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辞职一定要等30天吗

辞职一定要等30天吗

1、其实提离职申请后,员工并不需要真的必须待满30天才能走。实际上只要企业愿意,隔天走都没问题。

2、30天的规定,更偏向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而不是员工。

3、在劳动法律的规定里,对于试用期离职的员工,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请;转正后的员工则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4、每一个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必然承担着一部分的职责,掌握着一部分工作的信息。

5、工作时间越长,掌握的信息必然越多,如果员工提出离职立刻就可以直接走人,很可能就会对公司的正正常工作产生影响。

6、因为辞职员工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其余员工不知道这个人手上有哪些工作,也不知道工作进展到何种程度。

7、这就要求,离职员工必须留下较为充足的交接期,方便企业安排新人对接工作,顺利地把工作全部交接过去。

8、但是这个时间不可能无期限地拖延下去,这样又会对离职员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所以最终的决定就是,试用期提前3天,正式员工提前30天。

劳动合同辞职违约金需要支付吗

劳动者辞职一般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的具体内涵有哪些

劳动关系是指受劳动法调整的,在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由于我国就业竞争激烈的国情以及《劳动合同法》发展历史,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形态。

劳动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