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通俗的说法就是,事情是施工单位在做,施工单位为撒要做,看上面标准,除了技术、设计标准外,还有一个合同约定……合同里面你们和施工单位约定让委托施工单位做检测,这个是你们付钱给施工单位帮你们去做的,并不是标准明确规定的,最终标准只明确说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因为材料复检检测报告上的委托单位得写建设单位名字,要是写施工单位名字,你这验收怕是过不了了
针对一些企业HR的咨询,问的最多的也是在面对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法冲突资料,参考一下吧~
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法冲突
当企业的规章制度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或不一致时,应当以哪个约定为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有权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劳动合同的约定。
也就是说,选择权在劳动者手里,如果劳动者选择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那么,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将不被适用。这是因为,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管理的依据,管理范围为多数员工的一般行为,是规范劳动权利义务的一般标准;劳动合同形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也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特殊约定。因此,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效力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制度的一般规定,应被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HR在处理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避免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实践中,不少企业把规章制度作
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确认接受该规章制度。这种做法表面上看起来很规范很严谨,实际上却给企业今后的用工管理埋下了隐患。事实上,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之间虽然是密切相关的,但却又是相互独立的,他们的制定和
修改程序、侧重规定的内容和法律对其的要求均不相同。企业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导致的最大问题就是,对规章制度的修订也不得不适用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也就是说,任何修改都必须经过和单个劳动者的协商一致,如果某个劳动
者不同意变更的话,企业还必须按照原规章制度继续履行,这将使得对规章制度的修改变成一件充满变数的难事。
第二,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避免和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的内容出现冲
突或不一致。由于在出现冲突时,劳动者有权选择适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对其有利的内容,因此,企业HR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冲突,从而降低法律风险。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比国家法律法规更胜一筹
我是一名应届生,公司要求无薪试岗5天,试岗完之后。我提出签实习协议,然而前台告诉我要一月之内签订。
半个月后,我这边请求离职,甲方让我周一(4/13)签离职协议,当我核对工资单的时候,发现少算了法定节假日工资(清明节)。我与前台理论,前台说,我们公司凭打卡领工资,法定节假日没有工资(难道公司规章制度大于国家法律条款吗?)。后面人事给我说由于我未做满一个月,所以我没有法定节假日的工资。
最后人事不管我这边的诉求,直接打印工资单以及其他协议让我签订。(当初上班未签任何实习协议)。
于是当天我就坐了一个小时的车到锦江区人力资源部门,当我到了那边,他告诉我应该去监察大队,我便又坐了一个小时的车去监察大队。当时12:20左右,工作人员告诉我一点上班,让我一点再来,最后一点咨询之后,他说你这个是应届生,我们不管,你去你去所属公司的街道办事处。
我真的都迷茫了,后面我去了法律援助,那个法援小哥给我说,你是合法的,但你要为几十块钱跑流程,几个月、几个年,你确定吗?
后面我去了仲裁,那边说先扫码,申请调解,后面我一头雾水的去领了牌。一些老前辈说,申请调解,另一方不来就是调解无效,要申请仲裁。做后才知道这个牌是交仲裁资料的。
后面回来的路程里,前台给我发消息,你今天4点不过来签字就当是旷工,我在上周五就申请离职,交由各部门,最后就有一个人事未批,直到6点左右同意。(他就是以此旷工威胁我,再审核通过)
在生活中,朋友们都认为我是宽容大度的人,该退则退,但是这次,这家公司就是欺负还未毕业的应届生。难道刚出入社会的应届生就应该被欺负,连说话的权利都没有吗?
我就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难道有错吗?
应届生,是没钱、没经验,有很多人觉得为几十块钱值得吗?
在工作方面是应多听取老前辈的话,但是不能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呀,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比国家法律法规更胜一筹?
国家行业标准冲突怎么办
因为我看不到楼主提供的图片,所以自己去搜索了一番楼主所提的几个标准,看我是不是找对了。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按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然后楼主仔细看一下,这些标准只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明确指出是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他标准只是说施工单位必须对材料进行检验。字面上都说明了,三者其实并不冲突。
换个通俗的说法就是,事情是施工单位在做,施工单位为撒要做,看上面标准,除了技术、设计标准外,还有一个合同约定……合同里面你们和施工单位约定让委托施工单位做检测,这个是你们付钱给施工单位帮你们去做的,并不是标准明确规定的,最终标准只明确说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因为材料复检检测报告上的委托单位得写建设单位名字,要是写施工单位名字,你这验收怕是过不了了。
另外关于合同检测费用问题,是施工单位送的,施工单位付(合同内包含检测费用)。
拍一张复检报告
不知道我这样说是否有帮楼主解释清楚,这三者之间就我看来是不冲突的。
我猜测廉政审计是因为检测管理办法中由建设单位委托这一条而要求改为你们去送,而且认为施工合同中包含给施工单位检测费用的约定不合理?
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检测,但是建设单位自身没有办法做这个事,从而找个人(施工单位)帮忙做这个事,付给他工钱以及做这个事产生的费用,很正常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