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递交辞职报告:(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辞职报告应递交给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作为辞职的书名形式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报告具有如下要求:
1、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辞职报告)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递交辞职报告: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扩展资料:
不递交辞职报告的危害:
1、辞职报告属于法律程序;
2、如:由于本人原因决定辞职,现依据法律提前一个月正式提出辞职,即最迟于几月几日正式离开岗位,恳请领导及时安排人员作工作交接。
3、应该提交辞职报告,否则公司算是旷工离职,一是会扣工资,二是可能拿不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能影响以后找工作。
4、辞职行业登记种类也不同,找新单位时可能会被拒绝。